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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交社文化園區入園須知
1.水交社文化園區(下稱園區)為維護園區建築、設施及景觀,以提升民眾參觀品質,特訂定本須知。
2.園區所指範圍為園區所屬館舍、公園及周邊綠地。
3.館舍參觀注意事項:
(1) 部分園區展覽須付費參觀,請依園區收費規定購票入館。(目前園區展覽暫不收費)
(2) 參觀展覽時應依照指示使用互動式裝置,並請勿觸碰展品。
(3) 禁止吸菸、嚼食檳榔、飲酒及聚賭。
(4) 館內交談請輕聲細語、勿高聲談笑或有影響其他遊客參觀之情事。
(5) 園區館舍為市定古蹟,禁止使用明火、燃放鞭炮,與敲打、攀爬、破壞館舍建築與設施等行為。
(6) 禁止攜帶外食、飲料及寵物入館(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除外)。
(7) 禁止於館內閱讀私人書籍、使用3C產品占用座位、睡覺及放置私人物品。
(8) 入館參觀須脫鞋。
(9) 每間館舍最高容納人數為50人,超過人數上限時,服務人員將管制參觀人數。
(10) 為維護古蹟檜木地板,嬰兒推車請放置在外;需輪椅使用者請逕洽服務人員提供;行動輔具與地板接觸面須有防護功能。
(11) 館內不提供私人電器用品電力使用,並請將手機或電子產品調成靜音。
4.公園及周邊綠地使用注意事項:
(1) 禁止未經園區許可駕駛或停放腳踏車、汽機車。
(2) 禁止隨地吐痰、便溺、隨意丟棄果皮、紙屑、口香糖、煙蒂及其他廢棄物。
(3) 禁止裸露身體、賭博、喧鬧、滋事、製造噪音或其他妨害公共秩序之行為。
(4) 禁止兜售商品、擺設攤販、散發廣告、宣傳品、乞討或出租兒童遊樂器者。
(5) 禁止從事球類、競速運動及其他影響公共通行者。
(6) 禁止餵食流浪動物。
(7) 攜帶動物應加適當防護措施,並處理其排泄物。
(8) 禁止偷竊、蓄意破壞植栽或各項設施。
(9) 禁止未經園區許可進行集會、演說、展覽、表演、比賽、露營、搭帳篷、旗幟、布條、桌椅、攝錄商業用廣告、問卷調查或其他活動者。
5.借用園區館舍、公園或周邊綠地辦理集會、展覽、演說、表演或其他特定使用者,請向園區管理單位申請。
6.未經園區許可,不得擅接水電。
7.其他經園區認定有礙公共安全、公益性或管理維護之行為者,園區得予禁止。
8.遊客入園應遵循本須知規範,如有違反規定,園區得予制止、拒絕或勒令離園。
9.遊客若有破壞或改變園區館舍、公園或綠地原有狀態,園區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,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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