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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藝文補助申請
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

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
一、辦理機關:臺南市政府文化局。
二、申請時間:惟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函文申請(以文到日為準),逾時者得不予受理。
三、申請補助項目:
(一)關於傳統文化、節慶、民俗、技藝之保存、維護、傳承及宣揚。
(二)關於表演藝術、視覺藝術或其他符合文創產業發展之創作、研究、出版、教學、展演及推廣活動等。
(三)關於文學、歷史、化石、社區生態文化或其他與臺南文化相關之研究、出版、講座研習及推廣活動等。
(四)有助於本市文化發展相關之人才培育、國際交流活動等。
(五)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。
四、申請資格:
(一)個人:現設籍本市者(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)或工作地點在本市者(應檢附個人在職證明)。
(二)團體、法人:本市立案團體、法人(應檢附立案書影本)。
五、補助標準: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除下列情形外,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。
(一)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、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。
(二)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、文化、社會福利團體。

(三)預算金額:111年預算上限2萬元整,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。

六、申請補助方式與應備文件:
(一)民間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詳實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,備具申請函文提出申請。
(二)申請時間: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函文申請(以文到日為準),逾時者得不予受理。
(三)申請計畫內容:應包含目的、主協辦單位、時間(期程)、地點、參加對 象及人數、執行方式、效益、收費標準及項目、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。
(四)本局受理申請案件之所有資料及附件,不論是否核予補助,均不予退還。

七、補助經費說明:
(一)餐敘、獎金、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助。但情形特殊,並專案簽奉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,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,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,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。
(三)年度結束時,若已逾受補助計畫舉辦日且尚未執行者,應即停止,並將已核撥之補助經費繳回本局。
八、本補助申請根據「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藝文補助作業要點」辦理。